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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任務如左: (一)審議本市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所提出之交通運輸費率案。 (二)審議本市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自來水水價計算公式及其費率案。 (三)審議本市煤氣事業主管機關所提之天然瓦斯費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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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本會遴聘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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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公用事業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322851600號函修正發布第3、9、1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