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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04 月 2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50號令修正公布第9條條文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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