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9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他部會之職掌者,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商同各該部會辦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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