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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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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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二條第 十款與第十一款及第十八條至第十九條之二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691號令修正公布第2、8、11-1、13、17、18、19、22、29、39~41、44-1、45、45-4、46、49、51、57、58、60、62、64條條文及第三節節名;增訂第17-1、19-2、56-1條條文;刪除第19-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行政院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73號令發布第2條第10、11款及第18~19-2條,定自10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