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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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生活安全,提昇消 費生活品質,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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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市 政府所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執行機關不明時,由市政府法務局報請市政府核定;涉及中央主管機 關權限者,應報請行政院依程序指定之。 第一項主管機關得將其權限委任執行機關執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13048382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2條;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