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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 程司、專員、股長、幫工程司、區隊長、設計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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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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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名稱: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組織規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23427號令修正發布第4、5、12條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09年1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