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副工 程司、專員、股長、幫工程司、區隊長、設計師、工程員、科員、助理員 、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