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5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 第 8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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