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print
列印
close
關閉
法規名稱:
公路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8 年 06 月 0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124330號令修正公布第42條條文
第 42 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運輸業客、貨運 運價準則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