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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路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46911號令修正公布第75條條文
第 75 條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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