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獎勵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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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 條汽車運輸業之經營、管理,符合政府規定標準者,除依法獎勵外,其新設 、新闢或其所經營偏遠地區之路線有虧損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以公路營運 費獎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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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6-1 條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公路法第 四十七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關 執行之。 受稽查人於執行稽查完畢後,得要求開立公路稽查紀錄表,其格式由交通 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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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7 條汽車運輸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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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 條未經申請核准而經營汽車運輸業者,應依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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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8-1 條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舉發通知單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06718號令修正發布第1、44-5條條文;增訂第44-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