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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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 條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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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1 條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 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 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或 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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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0 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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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1 條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06718號令修正發布第1、44-5條條文;增訂第44-6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