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139 條
    汽車運輸業因管理及業務需要擬訂之各項章則,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 核准後實施。
  • 第 139-1 條
    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 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 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或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辦理或 得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
  • 第 140 條
    (刪除)
  • 第 141 條
    本規則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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