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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56 年 05 月 1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56年5月10日交通部(56)交參字第05142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文
第 27 條
經營小客車出租業應遵守左列各款規定: 一 營業小客車應使用國產轎車 二 營業小客車均應裝設自動計費器,按照規定收費,不得停止使用或逾 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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