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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9 條兒童身高未滿一百十五公分者,免費;滿一百十五公分未滿一百四十五公 分者,應購買半票;滿一百四十五公分者應購買全票。 前項兒童滿一百十五公分而未滿六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滿一 百四十五公分而未滿十二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半票。 依前二項規定免費之兒童,須由已購買全票或成年之旅客攜帶,每一旅客 最多以攜帶二人為限,逾限者,應購買半票。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400850281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