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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11號令修正發布第19-1條條文
第 19-1 條
遊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 輛不得使用翻修輪胎或胎紋深度任一點不足一點六公釐之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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