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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9-1 條臺灣省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轄內之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 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 運業之申請核准籌備、立案、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 總局辦理。 臺灣省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公路 總局辦理;直轄市轄內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 直轄市政府辦理。
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150078671號令修正發布第139-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