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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05014434號令增訂發布第44-5條條文
第 44-5 條
經營第四十四條之二所定市區汽車客運之偏遠路線者,得以其行駛班車提 供貨運服務;其營業範圍、收費基準、得載貨之空間及應遵守事項,依公 路主管機關按實際需要規劃公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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