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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9321號令修正公布第68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0950082898號令發布定自95年3月1日施行
第 68 條
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 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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