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1 條 外國政府或地區所發有效之正式駕駛執照,得依平等互惠原則在我國使用 ,並准予在我國境內駕駛同等車類之汽車。 前項互惠原則、使用方式、駕駛車類、有效期間及施行日期等事項,交通 部應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