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234 條標誌、標線、號誌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字體、反光、照明及設置 位置等之設計,均應依本規則之規定。如因特殊需要必需增減或變更者, 應先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核定後公告實施。
-
第 235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 條文,其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六年十一月 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五條之二條文, 自一百十一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一 、第一百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第一百八十三 條之一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二條、第六十七 條之二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3501390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79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173、235條條文;增訂第67-2條條文;除第12、67-2條條文自113年10月1日施行,其餘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