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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 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及白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一、紅色 色樣第二五號 二、藍色 色樣第四七號 三、黃色 色樣第十八號 四、綠色 色樣第六號 五、橙色 色樣第六四號 六、棕色 色樣第五一號 反光材料顏色標準則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4345 之 規定。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04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50870117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