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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000033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00870925號令增訂發布第122-1條條文
第 122-1 條
加氣站標誌「指58-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加氣站,並得以附牌 指示方向、距離及營業時間。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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