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3-1 條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並領得營業執照, 其辦理計程車共乘,適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二至第九十六 條之十之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