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3-1 條
    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派遣業務之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並領得營業執照, 其辦理計程車共乘,適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六條之二至第九十六 條之十之規定。 前項業者經營多元化計程車客運服務,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四條第 三項、第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汽車運輸業 審核細則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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