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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領獎勵金人員,其獎勵金發給或扣除,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新進、職務異動及離職人員,按當月實際在職日數比例支領。俸級改敘人員,按 派令發布日次月發給。停職、撤職或休職人員,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 (二)因曠職(工)受行政處分者,依懲處標準扣除獎勵金。 (三)受申誡處分者,扣除當月獎勵金三分之一;受申誡二次處分者,扣除當月獎勵金 三分之二;記過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全部;記過二次者,扣除當月獎勵金及次月 獎勵金;記大過者,扣除當月及次二個月獎勵金。 (四)受懲戒處分申誡者,扣除當月獎勵金三分之二;受懲戒處分記過者,扣除當月及 次月獎勵金,減俸者,扣除當月及次二月獎勵金;降級者,扣除當月與次三個月 獎勵金。 長期借調至其他非相關業務工作之人員,停發其獎勵金。部分時間借調者,按其在本機 關工作日數比例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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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勵金年度預算按十二個月平均分配,以各該月實有人員人數核算每點應發之金額級點 標準如下: (一)簡任第11職等 8點 (二)簡任第10職等 8點 (三)薦任第9職等 8點 (四)薦任第8職等主管 8點 (五)薦任第8職等 8點 (六)薦任第7職等主管 8點 (七)薦任第7職等 8點 (八)薦任第6職等主管 8點 (九)薦任第6職等 7點 (十)委任第5職等 7點 (十一)支委任第5職等津貼人員 7點 (十二)交通助理員 7點 (十三)委任第4職等 7點 (十四)委任第3職等 7點 (十五)委任第2職等 6點 (十六)委任第1職等 6點 (十七)支委任第1職等津貼人員 5點 (十八)雇員 5點 (十九)約聘僱人員 5點 (二十)工友技工駕駛 5點 (二十一)駐衛警察 5點 (二十二)臨時人員 5點 直接作業人員,依第一項標準核發。間接共同作業人員,按直接作業人員同等級獎勵金額 數之八成核發,其區分標準如下: (一)直接作業人員:指直接從事相關作業之人員。 (二)間接共同作業人員:指服務於秘書室、會計室、政風室、人事室等單位之幕僚人員 奉准之職務代理,比照其代理職務發給獎勵金。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8 月 0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四字第09813494600號函修正下達第5、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