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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626050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第 2 條
本基金為作業基金,以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交通局為主管機關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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