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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費率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5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40416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第 5 條
管理機關對停車場之管理應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並 公告之;並得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累進或折扣方式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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