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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觀光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06860號令增訂公布第50-1條條文
第 50-1 條
外籍旅客向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達一定金額以上,並於一定期間內 攜帶出口者,得在一定期間內辦理退還特定貨物之營業稅;其辦法,由交 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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