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53 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 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 ,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第 5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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