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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84 年 11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4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84)北市捷五字第8429667號函修正發布第40條條文
第 40 條
聯合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得優先申請投資該聯合開發業 。優先投資申請人應於執行機關徵求投資意願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執行機 關所規定之相關文件,依聯合開發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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