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申請
  • 第 6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者,其申請期間如下: 一 申請捷運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於捷運設施都市計畫變更公告後提出。 二 申請地下街設施移設或連通者:於該地下街實施開發核定後提出。
  • 第 7 條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移設或連通計畫書十五份。 三 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一份,如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同時檢附委託書及 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 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其影本各一份。 五 所有權人印鑑證明一份、身分證影本一份、建築物之使用執照影本一 份。 六 使用他人之土地或建築物使用同意書二份(未使用他人之土地或建築 物者免附)。但不含使用已開闢為計畫道路之公有土地。 七 提供移設設施者,應檢附無償設定地上權同意書。 八 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書及同意書格式由市政府定之。
  • 第 8 條
    移設、連通計畫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 移設、連通基地及建築物與移設、連通設施之相關位置範圍。 二 移設、連通基地之地籍謄本及地籍圖。 三 移設、連通樓層至地面層各樓層之平面、立面、剖面、土木、結構、 建築、水電、環控及消防設備圖說。 四 移設、連通部分平面、立面及剖面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 分之一。 五 車行、人行系統現況及移設、連通後之評估。 六 防災計畫。 七 對鄰近地區之地上、地下管線及通道之影響及遷移計畫。 八 經營管理及門禁管制計畫。 九 移設、連通基本設計及施工預定進度。 十 財務計畫及經費分擔。 十一 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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