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營運機構得拒絕運送,站車人員並得視情節強制其離 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 一 違反法令、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有關營運機構之旅客運送章則者。 二 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騷優他人行為者。 三 穿著惡臭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者。 四 老、幼、重病等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者。 五 攜帶物品造成他人不便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