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眾捷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辦法以台北市政府主管之台北大眾捷運系統路網所及之地及其鄰近地區 為適用範圍。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
  • 第 4 條
    本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之其他水、陸、空接轉運輸。 二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服務旅客所必需之事業。 三 有關大眾捷運系統營運與建造所需工具、器材之修護及製造。 四 其他有關培養、繁榮大眾捷運系統所必需之土地開發或管理事業、廣 告業、觀光旅遊業、餐飲服務業、捷運工程、管理及諮詢顧問服務業 。 前項附屬事業之經營項目,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並應申請核准之。
  • 第 5 條
    聯合開發地區內之附屬事業,其經營管理並應符合聯合開發相關法令之規 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