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規則以台北新政府主管之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網為適用範圍。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車輛,係指各種型式之電聯車。所稱機具,係指機車、工作台 車及搶修之相關器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