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本規則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規則以台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主管之台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路 網為適用範圍。
  • 第 3 條
    本規則用語,定義如左: 一 路線設施:指路基、軌道、橋涵、隧道、車站、建造物及所附之消防 設施與機電設備。 二 機電設備:指供電、號誌、通訊、自動收費、環境控制、昇降機及自 動扶梯等設備。
  • 第 4 條
    新建、改建或整修完畢之路線設施,非經檢查及試運轉,不得使用。但輕 微之整修,得省略試運轉。
  • 第 5 條
    路線設施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異狀,應即時修理或採取防止 事故之緊急措施。 前項路線設施養護檢查情形,應記錄存查。
  • 第 6 條
    路線設施每年至少應舉行總檢查一次。 前項總檢查,應包括路線設施養護狀況、現時狀況及用料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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