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橋涵、隧道、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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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橋台、橋墩或隧道如有下沈或移動情形,應查明原因並設法加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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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橋樑涵洞之流水狀況、防護設施及上下游河道均應注意檢查、補修、疏濬 或洽請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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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橋樑跨越之河流每次洪水及漲水有超過警戒水位之虞者,應派員檢查記錄 其水位,並勘察橋台、橋墩附近河床之狀態,繪圖記錄以作養護作業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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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橋涵、隧道及車站之排水設備應經常檢修、保持排水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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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火災控制設施、緊急供電設備、緊急排煙設備、火警偵測系統、自動滅火 設備及其他附屬設備,應實施定期及不定期檢測或檢修,並作成紀錄,如 因性能劣化或因故毀損者,應予更新。
法規名稱:
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制(訂)定日期:
民國 80 年 06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0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34677號令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