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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停車場之使用除公務車、身心障礙者及洽公車輛得無償使用外,本局員工自用車輛停 放酌收場地使用費,其收費標準依「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車場收費基準表」收費(附件 一)。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運公司)停車收費,準用本收費基準表由該公 司自行收費、處置。 除前項停車費用外,捷運公司員工停車相關規定悉依本須知由本局會同捷運公司管理。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管理捷運行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05)北市捷行字第105315011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之附件;並自即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