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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聯合醫院應依下列規定管理社服救助金: (一)社服救助金應設立專戶儲存,孳息運用,其出納、儲存等手續 由聯合醫院循法定程序辦理。 (二)聯合醫院按月依業務賸餘帳列數提撥後每年分兩次撥入專戶, 當年度提撥未使用部分得於以後年度繼續運用。 (三)社服救助金應依第四點規定之運用範圍內使用,不得任意變更 用途。 (四)聯合醫院各單位參酌年度預算編列方式,於各年度開始前以年 度計劃方式提出申請,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其使用及核銷,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其收支列帳及年終結算 ,均按會計程序辦理。 (五)全年度社服救助金運用情形(含各院區收支運用情形)於次年 度12月底前陳報本局備查。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金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北市衛企字第11330956502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