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支援臺北市機關團體舉辦各項 活動之救護工作,以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及有效運用本局所屬醫療院所醫護人力資源,提 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支援範圍如下:   (一)具劇烈或危險性之活動:如登山、路跑、運動會、龍舟賽、青少年飆舞、熱門歌 曲演唱會、違建戶拆遷有抗爭之虞時等。但對於戶內如開會、晚會、演唱會等靜 態活動則不予支援。 (二)一般性之活動:如花季、參觀旅遊、銀髮族或婦孺殘障者參加之會議及經本局審 查認定之其他大型等活動。
  • 三、救護車支援地點原則僅限於臺北地區內之活動。但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 四、本府各機關主辦之活動請求支援時,應於活動日七日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 如附件)。
  • 五、本府以外機關主辦活動請求支援時,應於活動日三週前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並由本 局專案簽請市長核定。
  • 六、各機關團體請求救護支援時,得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收費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救護車收費:每輛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元整。但支援本府各機關主辦之活 動時,每輛次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支援人員工作費:

    職稱

    每小時收費(新臺幣)

    醫師

    八七二元

    護士

    二八0元

    救護技術員

    一九九元

    (三)醫療衛材費依市立醫院收費標準及實際支用情形另計收費。
  • 七、本局所屬醫療院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所收取之相關費用,應列入醫療院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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