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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服務臺北市機關團體舉辦各項 活動之救護工作,以保障市民生命安全及有效運用本局所屬醫療院所醫護人力資源,提 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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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範圍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運動競技或劇烈之活動:如一般運動賽事、路跑、水上活動賽事、自行車活動、 跨年晚會、花季及燈節等。但戶內及一般性活動如晚會、演唱會、參觀旅遊等, 除參與人數預估在一小時內且於定點或多處聚集逾二千人以上者外,不予支援。 (二)具特殊救護服務需求之活動:如身心障礙者、特殊疾病病友之活動。 (三)經本局審查認定之其他大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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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護車服務地點限於臺北市內之活動。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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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一、二級機關主辦之活動請求服務時,應於活動日七日前以書面載明現場總負責聯 絡窗口、規劃之救護車出入口動線、以及擬設置救護站及標誌等事項,向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書如附件。 前項之申請,本局於必要時得延請一至三位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協助審查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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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本府一、二級機關主辦之活動外,其他機構之活動由本局提供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或其 他醫療機構聯繫方式,請主辦單位自行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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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團體請求救護服務時,本局所屬醫療院所得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其收費項目及 金額基準,依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訂定之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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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關免費提供服務之活動,包含下列三類: (一)由本府主辦之傳統節慶活動:元宵燈節、端午龍舟賽事、國慶活動、跨年晚會及 元旦路跑。 (二)經本府專案核定之免收費用活動。 (三)本局主辦並經核定免收費用之公益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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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局所屬醫療院所服務機關團體活動所收取之相關費用,應列入醫療院所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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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所屬醫療院所應確實依照申請表內之時間、地點及人員配置至活動地點執行救護工 作。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院所支援機關團體活動救護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衛醫護字第09732604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