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
    為提升台北市立醫療院 (所) 之醫療水準,並達財務獨立、經營自主之目 的,設立台北市立各醫療院 (所) 醫療基金 (以下簡稱各基金) ,並依預 算法第十九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各基金均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台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 為 主管機關,衛生局所屬各醫療院 (所) 為管理機關。
  • 第 3 條
    各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 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 事業收入。 三 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捐贈款項之收入。 四 代理業務之收入。 五 財產處理收入。 六 舉借債務之收入。 七 基金孳息收入。 八 其他收入。
  • 第 4 條
    各基金之資金運用如下: 一 事業支出。 二 固定資產之投資。 三 代理業務之支出。 四 償還債務之本息。 五 餘絀之撥補。 六 其他支出。
  • 第 5 條
    各基金之資金在代理市庫銀行設立專戶存儲運用。
  • 第 6 條
    各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有關 法令規定辦理。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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