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申請單位應繳交之學生實習費或一般人員訓練之課程指導費,收費標準如附件。 前項之實習費及課程指導費限用於與實習及訓練相關之器材、物品消耗及勞務費用。 申請單位與受理機關間有建教或業務合作關係,或實習、訓練課程於雙方推行公共衛生 等業務有互惠者,受理機關得酌予減免其實習費及課程指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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