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53 條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孳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孳品之製造業著分 裝。 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備查。 前項申請分裝之條件、程序、報請備查之期限、程序及其他分裝出售所應遵循之事項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定之。
  • 第 10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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