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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潔劑,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左列事 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兩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食品添加物名稱。 四、製造廠商名稱、地址、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廠商名稱、地址。 五、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 併標示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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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條正條文第十七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07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6年5月7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04850號令修正公布第17、3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