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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261號令增訂公布第46-1條條文
第 46-1 條
散播有關食品安全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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