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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89 年 11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89年11月8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270310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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