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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管理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41號令修正公布第5條條文
第 5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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