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1 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時,得處以一百元以下之罰鍰。
  • 第 32 條
    違反本條例所定之各項措施或指示者,除強制執行外,得處以三十圓以上 一百圓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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