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1 條
    前條農業用地為從事農業使用而有填土需要者,其填土土質應為適合種植 農作物之土壤,不得為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廢 棄物或其他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 違反前項規定者,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