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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8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水保字第1061857780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第 12 條
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所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 用限度分類標準,完成宜農、牧地、宜林地、加強保育地查定。 前項查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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