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6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 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內,從事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但 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 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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