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第 53 條本法修正施行前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獸醫師或獸醫佐登記證書,適用本法 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之規定。
-
第 54 條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獸醫師、獸醫佐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獸醫佐證書之外國人,適用本法及其他有關 獸醫師、獸醫佐之法令。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獸醫師、獸醫佐業務者,其有關業務上所使用或記 載之文件、紀錄及證明書等,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
-
第 55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56 條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 之,及九十八年五月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 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名稱:
獸醫師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054061號令修正公布第11、28、30、31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4條、第5條第4項、第7條、第16條第2項、第17條第3項、第19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第22條第1項、第3項、第24-1條、第25條、第30條、第35條、第37條第1項、第40條、第46條、第47條、第49條、第52條、第53條、第55條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